長三角(滬浙皖)聯盟藥品集采正式發文!47個國采藥品納入。入圍藥品“單位可比價”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按照“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4表格)分別計算在該企業承諾可供應聯盟地區的綜合得分,得分最高的擬中選。
“單位可比價”≤同品種入圍藥品中次低“單位可比價”的1.8倍的;
“單位可比價”≤同品種國采中選平均價。
1月24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發布《長三角(滬浙皖)聯盟地區藥品集中采購文件(CSJ-YD2022-1)》,上海、浙江、安徽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地區聯盟,組成聯盟采購工作組,開展長三角(滬浙皖)聯盟地區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共47個藥品納入,全部為國采品種。
此前(2021年11月17日),一份名為《關于長三角聯合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后接續工作的建議方案(征求意見稿)》在業界流傳,據悉,該聯盟將以國采中選藥品協議期滿接續工作為切入點,并按照“先藥品后耗材”的路徑分步推進長三角醫藥價格招采聯動。
并逐步統一各批次國采的執行時間,每年將組織兩次帶量采購,委托上海藥事所開展,計劃于2021年年底組織首批。
而說到長三角聯盟,早在2021年3月25日安徽省醫保局《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就有提到。其中指出,落實長三角醫保一體化要求,積極探索長三角區域藥品聯盟采購。而后,業內也多有預測該聯盟將很快會有動作。
看來傳言不虛!如今,長三角聯盟藥品集采趕在虎年來臨之前正式啟動,不過江蘇省未加入,這也與之前流傳的消息基本一致。
約定采購量:各品種首年約定采購量按以下規則確定:實際中選企業為該地國家集采同品種中選企業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60%;抗菌藥物,以及實際中選企業非該地國家集采同品種中選企業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50%。各省采購量具體詳見文末附表。
采購周期與采購協議
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其中符合申報資格的實際申報企業超過5家且屬于需要長期服用的品種,本輪采購周期原則上為3年。
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各地該中選藥品上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若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過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入圍藥品確定準則
同時符合“申報資格”和“申報報價”要求的藥品確定為入圍藥品。
申報同品種的不同企業,如企業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則涉及企業僅“單位可比價”最低且居于入圍企業非末位的獲得入圍資格。
擬中選藥品確定準則
入圍藥品“單位可比價”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按照“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附件4)分別計算在該企業承諾可供應聯盟地區的綜合得分:
“單位可比價”≤同品種入圍藥品中次低“單位可比價”的1.8倍的;
“單位可比價”≤同品種國采中選平均價。
綜合得分最高的藥品獲得該地區擬中選資格。
綜合得分相同時,按以下規則順序確定擬中選資格:
未被聯盟地區依據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失信等級的企業優先;
通過或視同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時間在前的企業優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日期為準);
2021年在聯盟地區銷售量大的企業優先,多個規格的品種,銷售量合并計算(以各地報送數據為依據);
原料藥自產的企業優先(限指原料藥和制劑生產企業為同一法人)。
未獲得擬中選資格的同品種藥品,按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作為該品種備選產品供應的優先順序。
擬中選結果公示
擬中選結果在“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 www. )公示,并接受申投訴。申投訴應在公示期間提出,并依法依規提供合法有效證據材料;未提供相應證據材料或公示期結束后提出申投訴的,聯盟采購工作組不予受理。
經公示,如擬中選藥品被取消擬中選資格的,所在省(市)可將同品種備選產品中排序最前的替補為擬中選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