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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20〕2號
    發布時間:2020-02-01 11:24     閱讀次數:0

    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是建立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綜合監管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藥事管理不斷加強,合理用藥水平逐步提升。同時,積極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規范藥品生產流通秩序。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加大藥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鏈條推進藥品領域改革,提升醫療機構管理水平,促進合理用藥,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管理

    (一)規范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醫療機構要依據安全、有效、經濟的用藥原則和本機構疾病治療特點,及時優化本機構用藥目錄。國家以臨床用藥需求為導向,動態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地要加大力度促進基本藥物優先配備使用,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用藥模式。“1”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X”為非基本藥物,應當經過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充分評估論證,并優先選擇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鼓勵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共同體等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規范各級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藥品使用監測,定期分析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品配備使用情況,指導督促公立醫療機構不斷優化用藥目錄,形成科學合理的用藥結構。

    (二)完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供應制度。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要按照集體決策、程序公開、陽光采購的要求,根據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結果,確定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由生產企業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確定配送企業。醫療機構藥學部門負責本機構藥品統一采購,嚴格執行藥品購入檢查、驗收等制度。醫療機構應當堅持以臨床需求為導向,堅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通用名處方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應當認真落實國家和省級藥品集中采購要求,切實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相關工作;依托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積極參與建設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公共采購市場。鼓勵醫療聯合體探索藥品統一采購。研究醫療聯合體內臨床急需的醫療機構制劑調劑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進在醫療聯合體內共享使用。

    (三)完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制度。地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藥師專家庫。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在確定采購目錄和采購工作中,應當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從藥師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藥學專家參加,并加大藥學專家意見的權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分別為全國和本地區藥事管理和藥學服務提供技術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試點建立總藥師制度,并將總藥師納入藥師專家庫管理。

    二、強化藥品合理使用

    (四)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安全管理。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覆蓋藥品采購、貯存、發放、調配、使用等全過程的監測系統,加強藥品使用情況動態監測分析,對藥品使用數量進行科學預估,并實現藥品來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藥品貯存相關規定,配備與藥品貯存條件相一致的場所和設施設備,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養護與質量檢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避免出現過期藥品。嚴格規范特殊管理藥品和高警示藥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提高醫師臨床合理用藥水平。醫師要遵循合理用藥原則,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輸液,依據相關疾病診療規范、用藥指南和臨床路徑合理開具處方,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充分發揮各級藥事質量控制中心作用,加強對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害事件的監測,按規定及時上報,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證用藥安全。醫療聯合體內上級醫療機構要加強對下級醫療機構的指導,推動提高基層藥學服務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藥品合理使用培訓作為繼續教育重要內容,將藥物臨床應用指南、處方集納入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重點加強對基本藥物臨床合理使用的培訓,實現醫療機構醫師藥師培訓全覆蓋。

    (六)強化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的審核。加大培養培訓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參與藥物治療管理的能力。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處方的審核、調劑等藥學服務,所有處方均應當經審核通過后方可進入劃價收費和調配環節。要加大處方審核和點評力度,重點對處方的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進行審核,對于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等,應當及時與處方醫師溝通并督促修改,確保實現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用藥。

    (七)加強合理用藥管理和績效考核。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等相關指標納入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并細化實化基本藥物采購和使用等相關考核指標及內容。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醫保部門發現可能會對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響或損失的處方,應當及時按有關規定和協議進行處理,并做好和醫療機構的溝通。
    三、拓展藥學服務范圍

    (八)加強醫療機構藥學服務。醫療機構要根據功能定位加大藥學人員配備和培訓力度。要強化臨床藥師配備,圍繞患者需求和臨床治療特點開展專科藥學服務。臨床藥師要積極參與臨床治療,為住院患者提供用藥醫囑審核、參與治療方案制訂、用藥監測與評估以及用藥教育等服務。在疑難復雜疾病多學科診療過程中,必須要有臨床藥師參與,指導精準用藥。探索實行臨床藥師院際會診制度。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藥學門診,為患者提供用藥咨詢和指導。

    (九)發展居家社區藥學服務。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中,積極開展用藥咨詢、藥物治療管理、重點人群用藥監護、家庭藥箱管理、合理用藥科普等服務。鼓勵醫療聯合體內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藥師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團隊,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孕產婦、兒童等重點人群開展上門的居家藥學服務。大力開展全科醫生、社區護士的合理用藥知識培訓,采取進修學習、對口支援、遠程教育等方式,幫助基層提高藥學服務水平。

    (十)規范“互聯網+藥學服務”。在開展互聯網診療或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要以實體醫療機構內的藥師為主體,積極提供在線藥學咨詢、指導患者合理用藥、用藥知識宣教等“互聯網+藥學服務”。規范電子處方在互聯網流轉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的管理,電子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確保信息可追溯。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強化電子處方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區域藥事管理或處方審核平臺,提升處方調配事中事后監管水平。
    四、加強藥學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加強藥學人才培養。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舉辦臨床藥學本科專業教育。引導高校根據藥學服務需求,合理確定藥學相關專業招生規模及結構,適度擴大臨床藥學相關專業研究生招生規模。強化藥學相關學科建設,加強學生藥物治療相關專業知識和臨床實踐能力培養。加強藥學類、藥品制造類等專業職業教育,為醫療機構培養藥學、制劑生產等領域技術技能人才,優化藥學部門人才結構。

    (十二)合理體現藥學服務價值。藥學服務是醫療服務的組成部分。各地要完善藥學服務標準,推進藥學服務規范化建設,提升藥學服務水平。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統籌考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支持藥學服務發展,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醫療機構應當強化藥師對處方的審核,規范和引導醫師用藥行為,并在藥師薪酬中體現其技術勞務價值。醫保部門將藥師審核處方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

    (十三)保障藥師合理薪酬待遇。落實“兩個允許”要求,將藥師與醫師、護士等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統籌考慮,充分體現藥師的崗位特點,保障藥師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強藥師職業吸引力。結合藥師不同崗位特點,建立完善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人才評聘機制,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改善醫療機構藥師的工作條件,為開展藥學服務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

    五、完善行業監管

    (十四)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建立覆蓋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國家、省、地市、縣藥品使用監測信息網絡,推廣應用統一的藥品編碼。建立健全藥品使用監測與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機制和標準規范,突出藥品臨床價值,提升藥品供應保障能力。各級醫療機構要充分利用藥品使用監測數據,對藥品臨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開展綜合評價,加強評價結果的分析應用,作為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遴選、藥品臨床合理使用、提供藥學服務、控制不合理藥品費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據。

    (十五)加強合理用藥監管。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合理用藥監測指標體系并組織實施,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抽查機制,每年組織對各省(區、市)處方有關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各地也要相應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

    (十六)規范藥品推廣和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加涉及藥品耗材推廣的學術活動的管理,由企業舉辦或贊助的學術會議、培訓項目等邀請由醫療機構統籌安排,并公示、備案備查。堅持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的公益性,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營利性藥店。公立醫療機構與企業合作開展物流延伸服務的,應當按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向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醫療機構的藥事管理工作。

    六、強化組織實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具體舉措,明確部門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要按照深化醫改總體要求,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作為醫改近期重點任務進行部署,加強相關政策銜接配套。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專業作用,認真聽取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等各方面意見,增強各項措施的執行力,不斷完善相關政策。

    (十八)強化部門協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制定國家藥品處方集和藥事質量控制指標,加強醫療機構藥師的培養培訓,開展藥物合理使用監管考核工作,制定藥學服務項目相關技術標準、服務規范。教育部門要加大藥學專業學位特別是臨床藥學專業學生的培養力度,提高教育質量。財政部門要按規定落實投入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公立醫院薪酬制度和職稱評定改革,完善藥學人員崗位設置。醫療保障部門要指導地方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總結推廣地方體現藥學服務價值的做法,積極推廣有益經驗。國家中醫藥局根據中醫藥特點,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加強中藥藥事管理的相關文件并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督促指導。國家衛生健康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重點工作跟蹤和通報制度,加強各地工作進展的監測和定期通報,對進展滯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區,要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并采取對地方相關部門約談等方式督促及時整改。要強化政策指導,允許和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提高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水平,及時總結和推廣基層探索創新的好經驗好做法。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宣傳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重大意義,提高全社會對藥事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引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加強政策解讀,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大力宣傳藥學服務先進典型,增強藥學人員職業榮譽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藥品支出是群眾醫療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藥品供應和促進臨床規范合理用藥,是藥品供應保障全鏈條中的重要環節,也是解決看病貴問題的重點。目前,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持續深化,為在藥品供應保障層面解決看病貴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實現醫療機構藥品品種遴選、采購、供應、儲存、臨床使用等全流程規范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促進合理用藥,成為當前工作的重點。近年來,我國合理用藥水平逐步提升,但一些地方醫療機構不合理用藥制約機制仍需健全,藥學服務尚不能滿足臨床需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深化醫改重點任務安排,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國家藥監局6部門制定了《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 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經國務院同意,近日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

    二、文件主要內容

    《意見》共有6部分。

    一是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管理。包括規范醫療機構用藥目錄、完善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供應制度、完善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制度3方面措施。提出推動各級醫療機構形成以基本藥物為主導的“1+X”用藥模式,“1”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X”為非基本藥物。強化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作用,成立國家級、省級、地市級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二是強化藥品合理使用。包括加強醫療機構藥品安全管理、提高醫師臨床合理用藥水平、強化藥師或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的審核、加強合理用藥管理和績效考核4方面措施。提出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及國家醫保目錄藥品。合理用藥相關指標納入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

    三是拓展藥學服務范圍。包括加強醫療機構藥學服務、發展居家社區藥學服務、規范“互聯網+藥學服務”3方面措施。要強化臨床藥師配備,鼓勵醫療機構開設藥學門診。規范電子處方在互聯網流轉過程中的關鍵環節的管理,電子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確保信息可追溯。

    四是加強藥學人才隊伍建設。包括加強藥學人才培養、合理體現藥學服務價值、保障藥師合理薪酬待遇3方面措施。提出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統籌考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醫療機構應在藥師薪酬中體現其技術勞務價值。醫保部門將藥師審核處方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體系。

    五是完善行業監管。包括開展藥品使用監測和臨床綜合評價、加強合理用藥監管、規范藥品推廣和公立醫療機構藥房管理3方面措施。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抽查機制,每年組織對各省(區、市)處方有關情況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各地也要相應加大抽查和公布力度。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參加涉及藥品耗材推廣的學術活動的管理。

    六是強化組織實施。從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加強督促指導、加強宣傳引導4個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提出中藥藥事管理要根據中醫藥特點,明確由國家中醫藥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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